关于《会计法》修改的考点总结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变革将对会计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今天,就让我们一同来解读新会计法的要点吧!
一、会计工作必须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来部署
新《会计法》第二条增加“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新法明确了会计工作应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强调会计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这意味着会计工作不仅仅是数字处理,更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支撑。
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个人的法律责任
1.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10种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新《会计法》第四十条,提高下列行为的罚款额度:(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项目 | 新法 | 旧法 | |
一般情形 | 单位 | 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按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形严重 | 单位 | 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公职人员 | 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通过上表不难看出,对单位罚款上限是5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提高20倍、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上限是2万元提高到50万元、提高25倍。
2.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新《会计法》第四十一条,提高下列行为的罚款额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项目 | 新法 | 旧法 | |
一般情形 | 单位 | 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按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通过上表不难看出,对单位罚款上限是10万元提高到违法所得十倍且不封顶、“单位10万元顶格罚款”已成为历史;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上限是5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提高40倍、“个人5万元顶格罚款”也已成为往昔
3.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罚款额度。
项目 | 新法 | 旧法 |
一般情形 | 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情形 | 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通过上表不难看出,对一般情形罚款上限5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提高20倍;对情节严重罚款上限5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提高100倍。
4.违法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新《会计法》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该规定将会对相关违法人员未来生活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一是影响贷款,银行是贷不到款,甚至连信用卡也办不了;二是影响出行,比如无法乘坐飞机、火车等;三是影响就业,背景调查,如果查到不良征信记录,就无法办理入职;四是影响家庭,不良征信记录对家庭也是有一定影响的,如夫妻双方之间有一方信用记录不良,那么另一方想要贷款买房买车也会被拒绝。
三、推动会计信息化和现代技术应用
新《会计法》第八条第三款,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当前信息化、数字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会计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数据准确性、加强监管与风险管理。
四、简化经济业务会计核算条款
新法将原有的部分会计核算条款进行了合并与简化,使经济业务事项的表述更加概括和易于理解。
新法 | 旧法 |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
五、强化会计监督,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纳入内部控制制度
新《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后增加“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首次将“内部控制”四个字写入《会计法》,并明确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这突出了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将有助于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建设。
六、进一步细化了会计工作的组织保障形式
新《会计法》进一步细化了会计工作的组织保障形式,组织内部需设立专门的会计机构,如财务部或会计部,负责处理本单位的全部会计事务。再次强调了会计工作需要专业组织来管理,能够确保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
新法 | 旧法 |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一)设置会计机构; (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
【模拟演练】
1.(多选题)新修订的《会计法》将原有的部分会计核算条款进行了合并与简化,使经济业务事项的表述更加概括和易于理解,下列选项中属于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是:
A.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B.负债的增减
C.成本的增减
D.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答案】AB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时政热点。
第二步,根据2024年版《会计法》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二)负债的增减;(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因此,选择ABCD选项。
2.(单选题)新修订的《会计法》进一步细化了会计工作的组织保障形式,新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措施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对此,关于采取的措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设置会计机构
B.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C.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D.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公司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时事热点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4年版《会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ABC项正确,D项错误。
因此,选择D选项。